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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网络性骚扰
无意针对什么人,更不想对号入座,只是挺烦有些无事生非的人,一有风吹草动,就用两性关系说事,更有一些自恋的人,到处给女性网民发QQH,打电话,发电邮,要求视频说话,甚至抄写情书电邮给她们,然后断章取义,编造故事,把自己装扮成单身帅哥男神,到处告诉别人,多少网上女性恋上他,明明是花甲老头,几次失败婚姻,却厚颜无耻地说成自己是钻石王老五,在网上一再性骚扰女性网民,然后很享受这种下流龌龊的YY,一些ID也一起起哄,与这个网络流氓借此集体欺凌女性网民,对她们造成再度的严重身心伤害!正告这些网络流氓,法律是不会放过你们的,你们留在网络上的文字,就是网络性骚扰的证据!
何谓网络性骚扰?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性骚扰的定义: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从法律的角度看,性骚扰是对人格权的侵犯,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仍是一种性别歧视。许多法学界的学者更多地从人权和社会公平的角度提出性骚扰的实质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
在网络上,性别问题可能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网络性骚扰行为的动机、行为方式、具体内容以及最终目的,均体现出违法者严重侵犯其他网络使用者人格尊严的本质特征。
由性骚扰的定义,可以将网络性骚扰基本归结为: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以语言或图文等形式,违背一方意愿,进行与性有关的挑逗、侵犯、侮辱,并造成另一方心理、生理、人格、物质等方面损害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除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外,网络性骚扰行为还有如下判断要素:
(1)网络性骚扰行为是通过网络以非身体接触方式进行的一种违法行为;
(2) 网络性骚扰侵犯的大多是人格权,与此相对应,造成的损害多为心理损害,如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等;而经济上的损失多为间接损失。
(3)要构成网络性骚扰就必须存在“违反当事人意志”这一前提。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违反了相对人的意志,从而构成网络性骚扰。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在言语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对人的相反意志(例如性侮辱行为,展示与性有关物件行为等);另一种则是行为人在发出性暗示或性挑逗性侮辱之后受到相对人的“拒绝”,在这里,拒绝应该包括明示拒绝与默示拒绝。
(4) 网络性骚扰要具有针对性,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与被害人相识与否,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都以侵犯特定人的人格权这种方式进行。这里所说的“特定人”,并不一定指某个特定人数的群体。很多时候,网络性骚扰的行为人不知对方身份甚至性别,随机性地对某一被害人进行性骚扰。但当行为人将TA的抽象想法通过网络加诸到具体的人身上的时候,该行为就已经特定化
网络性骚扰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逐渐产生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网络的隐蔽性,使大部分的网民在互联网上可以匿名形式自由的发表言论,多数情况下不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从而使一些不轨之人利用了网络的隐蔽特点,做出不尊重人的举动。
更由于网络性骚扰是发生在网络上的,有其特殊性,与人们头脑中传统的现实性骚扰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极容易造成人们的误区,甚至引起了网上的争斗。网络性骚扰和现实性骚扰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1. 侵犯人身尊严权
学术界普遍认为,网络性骚扰和一般性骚扰行为一样,都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如对异性触摸搂抱,侵犯其身体权;又如宣扬与异性有特殊的男女关系,侵犯了其名誉权。而网络性骚扰的行为人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大多通过语言、图像、视频等手段达到骚扰女性的目的,并不存在实际上对身体权、名誉权相关的侵权行为。但是,网络性骚扰在实质上无视被害人尊严,侮辱他人人格,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尊严权。因此,网络性骚扰的侵权行为有着它的特殊之处。通过网络性骚扰的特殊性,我们可以认定性骚扰行为的本质是侵犯人格尊严权的行为。
2. 通过互联网实行该行为
网络性骚扰之所以层出不穷,难以制止,是与互联网的特点紧密相关的。由于网络匿名制,网络性骚扰的行为人是很难查知的。从某种程度上说,网络性骚扰的滋生正是源于网络开放性的特质,一些道德缺失的人便可以借此泄愤,对他人造成伤害。
3. 网络性骚扰并没有实际上的身体接触
与现实中的性骚扰不同,很多网络性骚扰在实施过程中并无实际上的身体接触,而是通过网络使用带有色情性质的语词,或是展示与性有关的事物等间接方法,挑逗或侮辱对方以获得感官满足。因此,很多不明就里的实施者总以为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这样做并没有犯法,并不会构成性骚扰行为。这种误解,也使得网络上的性骚扰行为屡禁不止。同时,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实际上的“吃亏”感觉,因此往往因怕麻烦而不愿追究;保持沉默,对今后类似的行为也不会引起足够的警觉。他们的放松警惕或纵容,也给了网络性骚扰尽情滋生的土壤。
为了进一步说明网络性骚扰,我们看一下 中国首例网络性骚扰案件—网上戏胸事件。
2005年,云之南社区“人到中年”论坛的副版主“龙在江湖”主观推测一女子比较困惑、“胸闷”,便使用版主的权力发帖并调侃称:“你胸闷嘛,我可以帮你揉揉撒”。该女子十分不满,回帖表示愤怒。随后双方便争吵起来,在陆续发出的帖子上面使用了很多不雅的词汇,直至升级到互相谩骂,甚至要上法院解决该问题。网名为“倾城凤凰”的“被害人”称:将采取法律手段来为自己讨回说法。如果这样,该“性骚扰事件”将成为中国首例网络性骚扰案。
这一事件引起了网民和法律界人士的相当关注,很多网民都对出现在网络上的“黄色词汇”司空见惯,“龙在江湖”的行为并没有实际伤害到该“被害人”的实际利益。“倾城凤凰”的做法更像是一种炒作的手段。而一些知名的法律界学者也认为:局限于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场发生在网络上的“性骚扰事件”很难评说谁是谁非,注定陷入尴尬,打官司也不会有用。那么这起中国首次网络性骚扰案件就真的注定必输无疑吗?
首先,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该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性骚扰。本质上看,传统的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是对女性尊严的蔑视、不尊重。在“网上戏胸”事件中,“龙在江湖”版主所谓的戏言就其本质,的的确确构成了对妇女人格权、尊严权的侵犯。在网络上,该“被害人”虽然并未真正“露面”,但已经构成了一个实际存在的有伦理、法律尊严“公民”,在其人格受到侵犯的时候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上述的四个网络性骚扰的特殊构成要素,他在网络上所发表的文字是有针对性的,明知对方不情愿的进行与性有关的文字表达,具体来说,应该属于性挑逗的一种。在遭到对方的明示拒绝后,仍然继续进行有性有关的侮辱行为,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该构成网络性骚扰。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对网络上有人有关两性关系的侮辱已经不是单纯的谁是谁非的问题,而是将如何维护网民自身的人格权和被尊重权的严肃问题,尽快提到日程上来的大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上出现这样的事件也绝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网络上类似的事件出现必将成为阻碍人们自由、合法、有效和快乐地使用网络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行为不仅会吓跑网络使用者,而且会对那些继续使用网络的人们造成实质性的情感上的伤害或造成实际的损害。无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的虚拟世界里,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都是维持良好秩序的基础,如果缺少了法律的相关约束,被害人就只能期待道德约束的力量。
所以互联网只有发挥网络道德规范作用,杜绝一切谩骂攻击侮辱针对特定网民的骚扰,对其语言采取零容忍的措施,才能在现阶段有效抑制网络性骚扰,还网络一片干净的天空,创造真正自由和谐的上网环境,否则,说得再好,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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