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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首次在美国被叛触犯反垄断法,罚款高达10亿人民币。中国商务部史无前例地“出手相助”,却未能说服联邦法官。曾任职美国商务部的德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Bill Perry表示,此案件的判罚有可能令在美以反垄断起诉中国企业的诉讼案暴增。
刚刚过去的周六夜晚,对华北制药集团的管理层来说,注定是个不眠之夜。一纸来自美国罚单——10亿人民币的罚款,相当于这家中国企业2011年净利润的8倍。据国外媒体报道,让华北制药摊上大事儿的是德克萨斯州的"动物科学制品"公司和新泽西周的"拉提斯"公司。这两家美国企业起诉中国公司的原因正是"操控市场价格"。
两家美国公司指控说,自2001年下旬以来,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通过减少供给量来不正操控当地市场,致使维生素C的价格由2.5美元一公斤上涨到了15美元一公斤,让它们蒙受了数千万美元的损失。
面对天文数字的罚单和言之凿凿的指控,华药高层方面如何回应?这个案例又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有着哪些警示作用?近日,美国对维生素C的反垄断诉讼案再获新进展。据美国媒体报道,当地时间14日,布鲁克林联邦法院的陪审团认定,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维生素C生产企业对数年来在美操纵维生素C价格负有责任,被判罚款及赔偿共1.6亿美元。对此,华北制药方面表示被判罚款尚未盖棺定论,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判决文件。
华药集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赵记英:在收到正式判决文件后,公司将启动上诉程序。
10亿元人民币损害赔偿金,美国法院为何罚得这么狠?财经评论员马光远认为,应该是中国企业的相关协议给对方留下了把柄。
马光远:几家企业在一块商量固定的价格,在美国这些市场经济已经非常发达的国家,这是绝对不允许,但是我们已经习惯了。所以应该是留下了把柄,而且不是华北制药一家在做,从指控来看,是很多家公司一块定价的协议,这个协议触犯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只是各方面都没想到会罚这么狠。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主任徐士英表示,根据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垄断价格是违法行为。
徐士英:在这之前,欧洲和日本的一些些维生素企业也曾经达成了价格联盟,而且维生素C的价格也比较高,所以当时也被美国法院处罚,不仅赔了很多钱,而且有刑事责任。
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尚未盖棺定论,是否意味案件结果会有转机?财经评论员马光远认为,完全逃脱责任的可行性比较小。
马光远:美国反垄断诉讼有很多可以做的选项,法院直接判决是一种情况,还可以选择跟司法部、美国相应的反垄断机构和解,也可以跟相应的企业和解。从目前判决的情况看,完全逃脱责任的可行性比较小,最好的办法就是选择相应的机构和解,赔偿的金额也会少一些。
早在8年前,美国维生素C反垄断案就已经开始。2005年,美国当地一些企业控诉包括维尔康在内的6家中国维生素生产商共同操控价格,触犯美国反垄断法,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之后,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多次被诉讼。这次华药集团10亿元官司缠身,是中国公司首次在美国面临反垄断诉讼。马光远认为,这个案例本身给很多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前上了很好的一课。
马光远: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一定要意识到,一个健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我们这个处于转型期的市场经济,对于反垄断本身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这个案例本身给中国企业、行业在走出去之前上了很好的一课,我们要认识到,去遵守基本的竞争秩序,尽可能不要触碰反垄断法,这对于很多企业都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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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为何没有选择众多中国企业采取的庭外和解方式处理此案不得而知,但细看此案,几个矛盾焦点值得关注。
Perry分析,除非能够证明中国政府针对出口维他命C产品的中国公司进行了具有惩罚机制的强制定价行为,否则被告河北维尔康制药胜算几乎为零。中国商务部此番史无前例地向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建议”(Brief of Amicus Curiae),称中国政府直接参与了维他命c商会联盟的组织和维持,并将出口价的制定作为出口许可的获取条件。此举是希望运用外国主权强制和国际礼让为依据驳回指控。但最终却因“事实依据不符”遭到法官拒绝。
在是否是强制定价的关键问题上,商务部的境地非常为难。君合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合伙人郝勇表示,“这就是一个涉及到了‘双边’(中美)与‘多边’(WTO体制下)贸易法律法规的问题。”据他介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TWO)规则,成员国政府是不允许对出口产品价格进行强制定价。Bill Perry就谏言,中国需要有针对类似情况的法律法规出台,以更好地维护中国在美企业的各项利益。
细看商务部的“法庭之友建议”会发现,建议已经用清晰的语言为法官解释中国国内各行业商会联盟与政府机构的关系。原告美国公司的代理律师William Isaacson曾表示,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中国公司没有遵守同样的“游戏规则”,并非针对中国政府。但郝勇评论称,国内市场行业组织与政府间“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在美国很难被接纳和理解。郝勇评论称,“政府与行业组织间关系从法律等层面的明确化有利于在美经商的中国企业发展。”
对于华北制药将启动上诉程序,Bill Perry表示,扭转局势或修改判决几率“非常低”。而作为在生产制造全在中国的华北制药若最终败诉,针对美国市场,有两个应对可能。一是缴纳超过10亿人民币的罚金,保留美国市场一席之地,另一种应对方式则是退出美国市场。
美国的诉讼判决无法延伸到中国,如果维尔康没有在美资产,对维尔康的巨额罚金也有可能无法实现。根据媒体报道,由于维尔康的维生素C的在美业务所占华北制药营业份额十分有限,不到0.7%, 故此案结果对华北制药的影响亦或有限至极。
但郝勇提醒,美国是实行判例法国家,即类似案件会以之前同类型诉讼案例为参考依据,作为判例。虽对个案的判定十分灵活,但作为美国首例对中国公司进行反倾销判罚的案子,其胜败对之后涉及中国公司的类似案例影响不能忽视。
Bill Perry同时提到,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师事务,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Boies, Schiller & Flexner LLP已从诉讼中国公司反倾销案中尝到不少甜头。他称,“相信他们还会有大动作。”
话音刚落,路透社文章就报出,此案原告代理律师William Issacson已马不停蹄地参与到另一桩中国公司在美涉嫌串通操纵产品价格的案子。Issacson同样也是20世纪90年代为众多美国公司起诉欧洲和日本维他命C出口商在美操纵价格的诉讼律师。
“中国公司必须意识到,在美国吃官司是家常便饭,必须积极应对,”郝勇评论道,“中国来美企业必须充分细致了解美国法律体制,做好功课。”目前与美国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中国公司,可以从积极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与贸易方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以及购买企业诉讼保险等行为,尽可能减低遭到反垄断起诉的可能性。郝勇表示,“中国人做生意喜欢一团和气。但在具有对抗性特点的美国文化中,与合作商家保持友好关系应是合作的结果而不是前提。”
注:郝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合伙人,在美从事法律咨询业务超过10年,其评论属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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