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腐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性腐败;二是法律权力性腐败。
先谈法律的制度性腐败。法律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它是由人制定的,这个人是谁?肯定不是普通的人,而是统治者。这个国家谁当家作主,谁就是法律的制定者,这是由社会制度的本质决定的。资本主义本质是资本家当家作主,法律就是由资本家制定的,不是员工制定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不是官僚主义者和资本颠覆集团的人制定的,但中国邓小平搞的是官僚主义路线剥夺了人民的立法权,因此中国的法律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走向了人民的反面,人民没有当家作主了。毛泽东时代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
那么,资本主义法律和官僚主义者法律同样都是法律极权主义的表现,在法律体系上必然是唯心主义的,因此,它的法律条文在执行中必然存在悖论。即一个案件的法律推理都没有问题,但结论可能不同,或者完全相反。正是因为这样的法律制度性问题,法官的权力就出现了制度性腐败。法律上,这叫法律的模糊地带,实际上是法律的自身缺陷造成的。例如川普和美国法官的移民政策之争就是这样的, 有的法官认为川普对,有的就判决川普不对;香港的法官判决香港警察违法也是这样的,有的法官认为判决错误,有的法官认为没有错误。中国的民法、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等在执行过程中,对法律的运用也存在这样的悖论。例如新娘新婚第一夜上完厕所后,误入伴郎床,误发男女关系,法院判伴郎无罪。这明显是法律有错误,因为伴郎是知道对方是谁的。
因此,法律的制度性腐败是当今中国的一个大问题。
再谈法律权力性腐败。这是法官歪曲适用法律,为了个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这是明显的法律职务违纪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对于上述两种腐败,怎么办?
一是对于法律制度性腐败,要确立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才能够在最大限度内杜绝悖论的存在,否则这种腐败的横行是不可避免的。欧美国家现在没法解决这个问题。
二是对于法律制度性腐败,要有专业的监督制度机制。中国的监督委,就要有法律专业人士,以便监督法官的这种腐败行为,就中国目前的法律现状,只能用制度的正当性来纠正这种法律制度的缺陷,同时尽快纠正一些法律,收拾邓小平的烂摊子。
三是对于法律权力性腐败,这个很容易,直接由监督委受理处理,在对违纪者处理的同时,责成检察机关抗诉,或者法院再审,重新公正办理案件。欧美国家是公开案卷,尽管公开,但也对违法法官没有制度机制来处理。现在中国基层法院无法无天的一大片,老百姓称:“吃完原告吃被告”,而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却对两高报告极尽歌功颂德之词,真的是令人作呕。